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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小组间的土地纠纷?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4-15
上世纪八十年代,某村大队占用本村六组的耕地修建队部,占用后一直未给六组补充新耕地,也未让村民缴纳提留。近两年,由于大队搬迁,旧址被村委会在村内部进行了拍卖,用作宅基地。六组村民有意见,到国土系统上访,要求归还六组土地,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山东一信访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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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4-15 11:09:03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本案中,如果村委会是土地所有权人,则村委会有权力调配各村民小组的土地,第六村民小组无权提出土地要求;如果村委会不是土地所有权人,村民小组是土地所有权人,或者村委会与村民小组是各自独立的土地所有权人,则第六村民小组可以向村委会提出土地权属要求,可以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