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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场可作为土地所有权争议主体吗?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4-15
 问:近日,某农民集体作为申请人,以农林场为被申请人,向我们提出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申请。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土地的性质分为两种,一种为农民集体所有,另一种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因此,农林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本案中,农民集体主张的是土地所有权,如果把农林场作为相对人即被申请人立案受理,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那么,被申请人应该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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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4-15 11:03:23
    专家解答:

    农村土地网专解答: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土地权属纠纷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和单位,二者都可以作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单位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持解决土地纠纷的政府部门是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建议你们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程序操作。首先,应告知农民集体的法定代表人,由其按相关规定向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人民政府受理后批转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其次,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并提出处理意见。再其次,将处理意见报告相关人民政府。最后,以人民政府的名义下发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