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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获安置回迁户能否享受村民待遇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3-18
去年12月,我们村的土地由于城市开发建设被全部征用。政府为了解决我们的生计问题,规定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安置,每人分得一块地建铺面和8000余元征地安置补偿款。消息传开后,一些原籍在我们村,但早已经农转非的人纷纷把户口迁回村里,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岗工人等。这些人员也要求享受失地农民待遇。村委会为此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因意见分歧太大,至今一直没有明确结论。请问,非农业人口突击迁返回村,能否与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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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3-18 10:56:16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这里所指的安置补助费,主要付给需要安置的农民或者是负责安置农民的单位。需要说明的是,安置补助费是以征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数为基础计算的。对于非农业人口,虽然将户口迁移到该集体经济组织,但由于不具有农业户口的性质,在补偿时一般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