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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2-24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如何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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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2-24 15:38:05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规款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挡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判,可以处1000以下罚款。”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进行处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两个部门都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