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2-24 11:49:41
农村土地网专家回复:
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50年6月28日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做废。”根据这一规定,凡属于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土地契约,已经依法全部做废,不能作为当事人主张土地权利的依据。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以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土地契约主张其权利的,应当不给予支持。